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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Info":{"acceptAddrDesc":"巩义市 区(县)紫荆街道 巩义市农商银行办公楼南一楼(中原西路和文化东街交叉口向南50米)","applyAttrGetInfo":"","applyConditionDesc":"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r\n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税务机关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baseCode":"暂无信息!","catalogUnid":"","chargeDesc":"","contactPhone":"一、固话咨询:0371-66559066\r\n 短号:0371转66559067\r\n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countLimitDesc":"无","deptCode":"","deptName":"市税务局","deptUnid":"001003030002015","enterpriseZt":"税收财务","flowContent":"/mnt1/quanlishixiang4/2019-07-04/74C2276999F319CB821C08513690BA82/外部流程图","flowDesc":"\"受理: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r\n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r\n ①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即时办结。\r\n ②不适用当场办结情形的,纳税服务部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核定。\r\n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r\n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r\n核定:经办人办理并反馈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将结果反馈纳税服务部门。\r\n发放: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结果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已经取得《发票领用簿》的,打印票种核定信息。未通过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r\n归档: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r\n\"","forUser":"企业法人","handleScope":"全县 ","implementCode":"","implementPropety":"法定机关","infoType":"承诺件","isCharge":"N","leadDepts":"暂无信息!","legalDays":"5","legalDaysDesc":"法定办结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legalStandard":"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r\n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r\n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n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r\n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r\n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r\n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r\n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r\n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r\n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n\r\n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r\n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r\n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r\n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n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r\n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r\n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r\n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r\n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r\n\r\n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r\n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r\n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r\n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r\n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r\n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r\n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r\n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r\n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r\n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r\n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r\n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r\n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r\n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r\n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r\n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r\n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r\n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r\n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r\n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r\n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r\n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二条第(一)项第8目 8.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发票领用指南。通过印发提示卡或涉税事项告知卡,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方式,补充采集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等税务机关所需的数据,以核定应纳税种、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及数量,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r\n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附件1 \r\n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四)项(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r\n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附件1\r\n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全文\r\n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全文\r\n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全文\r\n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 三、发票使用\r\n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r\n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r\n (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r\n (四)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r\n (五)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r\n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 简并发票领用次数\r\n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r\n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全文\r\n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r\n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r\n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n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n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r\n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r\n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r\n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n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n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r\n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r\n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r\n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n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n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附件2\r\n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全文\r\n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r\n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r\n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n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r\n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r\n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n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mediationServices":"无","monitorComplain":"一、固话投诉:0371-12366","officeTime":"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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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r\n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n\"","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1","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copyNum":"0","examplefileUrl":"","fileUrl":"","format":"原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2","isReduce":"","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按要求填报,填写内容完整","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fileUrl":"/mnt1/quanlishixiang4/8A5EE46EE2F3AD1145FD3A168F225C5E/6DB06925FFEDEF90F685345D367D252A_A02008.docx","tableCode":"","tableMemo":"","tableName":"A02008.docx","tablePunid":"8A5EE46EE2F3AD1145FD3A168F225C5E","tableStatus":"Y","tableType":"0","tableUnid":"5EBA62547742A536B7F755C567828C68"}],"materialUnid":"8A5EE46EE2F3AD1145FD3A168F225C5E","name":"《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necessityDesc":"\"《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r\n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r\n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n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r\n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r\n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r\n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r\n\r\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reductionExplain":"","resultCode":"","srcNum":"1","srcWay":"申请人自备","submitMedium":"1","submitRequire":"申请人自备"},{"acceptRequire":"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copyNum":"0","examplefileUrl":"","fileUrl":"","format":"原件","getTypes":"paper,upload","importLevel":"1","isReduce":"","licenseTypeCode":"","materialMemo":"按要求提供","materialStatus":"Y","materialTable":[],"materialUnid":"C3A36681FE8804CB9665687DA4EE2628","name":"《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necessityDes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r\n (一)开立银行账户;\r\n (二)领购发票。\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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